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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妆品中的芳香过敏源问题讨论②

发表时间:2014-04-25 12:00:00

化妆品中的芳香过敏源问题讨论2

 

SCCS建议更新芳香过敏源物质列表(化妆品条例附录Ⅲ),这些物质须在化妆品包装上单独标示。目前,欧盟化妆品条例规定香水、芳香剂及其原材料应在化妆品包装成分清单中标示为“香水”或“芳香剂”。除了要标明术语,如果法规附录中的26种芳香过敏物质在驻留型化妆品中浓度超过0.001%、漂洗型化妆品中浓度超过0.01%,则也需要在成分列表中提及。

 

因此,包装上仅标注“香水”或“芳香剂”是不够的。

 

该要求并不是要避免化妆品中使用芳香物质,而是为了告知消费者其易过敏的特定过敏物质。除建议更新附录Ⅲ列表,SCCS认为根据附录Ⅲ应对26种芳香过敏物质进行单独标示。

 

SCCS认为某些化学品和天然提取物应被视作特别关注物质。这表明这些物质用于化妆品时应设定浓度限量。欧委会决定需要开展更多的科学研究,以设定安全浓度限值。但这一点并未包含在欧委会提案中。

 

欧盟化妆品条例(1223/2009)对化妆品的定义是:与人类身体(如头发、指甲、嘴唇、牙齿)相接触,唯一或主要目的是清洁、芳香、改善其外观、保护、维持其良好状态、改善体味的物质或混合物。

欧委会提出的建议措施,即禁用3种过敏物质和对某些物质单独标示的要求,旨在保护消费者免受芳香过敏危害,同时也考虑了实施这些措施对欧洲芳香剂产业的社会和经济影响。

 

在考虑公众评议意见后,欧委会相关提案将在化妆品常委会由各国成员投票。除非欧洲议会或理事会行使其审查权,并反对欧委会提案,修订案预计将于2014年底或2015年初正式通过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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